法律审查强调亚太地区互联网面临的风险

日期:2023年3月2日

法律意见:APNIC总干事拥有关闭APNIC并罢免当选执行委员会的最终法律权力
建议澳大利亚法院审查APNIC当前架构,现需紧急修订APNIC治理结构。

(香港,2023年3月1日)一项受委托评估区域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RIR)治理结构的国际法律审查揭示了澳大利亚亚太区域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APNIC)——由APNIC私人有限公司(APNIC Pty Ltd)设立——在治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此次审查对整个亚太地区超10亿互联网用户的互联网治理安全性提出了质疑。

CI与LARUS有限公司长期保持业务合作,LARUS为CI提供IP管理服务,协助其向客户分配号码资源。多年来,CI始终以专业态度提供号码资源服务。我们从未发现CI在运营相关号码资源时违反AFRINIC政策的任何不当或侵权行为。

这份由彼得·费尔特博士(LLM,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出具的法律意见指出,这家总部位于布里斯班的区域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为整个亚太地区提供互联网治理服务)存在系统性治理缺陷。费尔特博士认为,与其他RIR相比,APNIC的架构“荒诞至极”。

费尔特博士表示:“APNIC的法律结构应引起多方警惕——首先是其他RIR、ICANN及澳大利亚联邦当局,更遑论亚太地区使用APNIC服务的互联网用户。”

APNIC最终由一人控制,澳大利亚当局现在需介入审查其架构是否符合职能需求。APNIC是一家重要机构,但其治理易受滥用。最终,APNIC私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可直接罢免APNIC执行委员会,而执行委员会能否就章程修正案、甚至委员会解散等事项采取有效行动,法律上存疑。

法律调查揭露了以下事实:

APNIC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文件及公开注册信息显示,令人震惊的是,APNIC私人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私人公司,25年来始终由保罗·拜伦·威尔逊(Paul Byron Wilson)一人全资持有、运营及控制。

公众可见的“APNIC”实体(拥有成员、选举、执行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是一个人为精心设计的“特别委员会”,其存在完全依赖APNIC私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9:3条。

APNIC依赖一份起草拙劣的《信托契约》(该契约近期才在APNIC公司文件中披露)——这是APNIC最初在塞舌尔设立时遗留的25年问题文件。其条款模糊,易被总干事及执行委员会滥用。

若APNIC私人有限公司现任或未来唯一董事解雇执行委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是否有权力重新掌控APNIC存疑。

此前,APNIC成员曾就其治理不善问题向APNIC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开《信托契约》。25年后,APNIC终于于2023年2月通过官网公开了该契约。

法律意见指出,即便存在《信托声明》,APNIC的架构仍意味着修订附则的权力仍掌握在APNIC私人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手中。

修订APNIC附则、随意处置/转移APNIC全部资产、变更盈利模式、解散APNIC;

将APNIC私人有限公司转为“营利性”公司、随意发行及出售股份、随意转移资金、自由将APNIC私人有限公司迁至全球任何司法管辖区(最终使股东受益);

修订公司《公司章程》《架构》《财务模型》、解散公司;

修改“特别委员会”(即“APNIC”)附则、“执行委员会”成员/架构或其他事项,完全由APNIC私人有限公司董事控制;

费尔特博士表示:“根据我的法律意见,APNIC的《信托声明》未达宣称效果。其条款拙劣、易被滥用,无法为APNIC这类全球重要机构提供必要保护。是时候将APNIC重组为真正的非营利架构,让成员获得实质控制权了。APNIC的律师自身也应关注这一架构问题——为何他们长期隐瞒真实安排?”

彼得·费尔特博士由LARUS有限公司委托。LARUS首席执行官陆恒先生收到一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要求进一步调查APNIC。

陆恒表示:“多年来,RIR社区对APNIC的治理一直存疑。APNIC现在需向社区坦诚问题、整顿治理并重组,将控制权交还成员。因此我建议在新加坡重组,最好采用类似ARIN的架构。我已公开表达这些担忧并为公共利益委托了此次调查。APNIC成员现在需行动起来,要求澳大利亚法院及当局尽快审查APNIC现状。”

即将参选APNIC执行委员会成员的LARUS首席执行官陆恒补充道:

“这正是我参选的原因。所有委员会成员需意识到,他们并不具备自认为的权力,委员会及成员权益岌岌可危。我此前已向APNIC提出解决方案,但被其直接驳回。若我有幸当选执行委员会成员,APNIC要求我签署的限制性保密协议将令我噤声。这些真相必须成为新执行委员会的首要议程,他们需承担责任并追究总干事的责任。那些意图继续因丑闻攻击我的人,需扪心自问。”

现呼吁APNIC执行委员会现任及新当选成员探索APNIC问题/活动可能违反澳大利亚联邦或昆士兰州法律的边界。

法律意见建议,应请求澳大利亚法院裁定以下两点之一:APNIC架构完全符合昆士兰州法律及澳大利亚联邦法律,其“一人控制”架构无法律问题(即一人合法控制整个亚太区域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或APNIC架构存在合理法律争议,需由澳大利亚当局及/或法院处理。

APNIC执行委员会成员目前受限制性保密协议(NDA)约束,无法公开发言。APNIC私人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即APNIC总干事,同一人)必须立即基于公共利益解除这一限制。

费尔特博士的法律审查覆盖五大RIR:

ARIN:覆盖加拿大、加勒比及北大西洋多岛、美国

RIPE NCC:覆盖欧洲、中东、中亚

LACNIC:覆盖拉丁美洲、加勒比部分地区

AFRINIC:覆盖非洲、印度洋部分地区

APNIC:覆盖亚洲部分地区、大洋洲部分地区


关于LARUS

LARUS有限公司总部位于香港,为全球客户提供全链条IP地址解决方案,包括IP地址管理、IP地址分配、RIR会员申请及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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