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查突出了亚太区互联网风险

日期: 2023 年 3 月 2 日

法律意见:APNIC总干事拥有关闭APNIC和取消民选执行委员会的最终法律权力 建议澳大利亚法院审查APNIC的现行结构,对APNIC的治理修订亟待解决

一份受委托审议区域互联网注册处(RIR)治理结构的国际法律意见书显示,成立于澳大利亚的亚太地区互联网注册处APNIC Pty Ltd(APNIC)的治理存在严重问题。该审查对亚太地区10亿多互联网用户面临的的互联网安全治理提出了质疑。

在Peter Felter LLM博士(Cantab)提供的法律意见中,他强调了位于布里斯班的RIR(该RIR为整个亚太地区提供互联网治理)治理系统存在缺陷。Felter博士认为,与其他RIR相比,APNIC的结构更加畸形。

Felter博士表示:“对于APNIC的法律结构,我们应保持警惕,他可能会给其他RIR、ICANN和澳大利亚联邦当局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甚至影响APNIC在亚太地区的互联网用户”。

从企业架构上看,APNIC实际由一个人控制,澳大利亚当局急需介入审查APNIC的结构是否合理。APNIC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如果只有一个人控制,其治理容易被滥用。而且,APNIC的唯一董事可以取消APNIC的执行委员会,以及委员会为APNIC治理做出的任何改变。而在法律上,执行委员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改变APNIC章程。

法律调查发现:

从APNIC的公司摘要文件中不难发现,APNIC只是一家私人控股的私人公司,更令人惊讶的是,自APNIC成立25年以来,Paul Wilson一直拥有这100%控制经营权。

“APNIC”作为公开和透明的企业(包含成员、选举、执行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根据其公司法第9.3条可以看出,这种结构是精心设计的(“特别委员会”)。

APNIC的成立依赖于一份非正式的信托契约(直到近期才在APNIC的公司文件中披露)——这是25年前APNIC在塞舌尔成立时起草的。这份文件的内容非常疏忽,导致APNIC很容易被总干事和执行董事等滥用。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现在或将来APNIC的唯一董事决定解散执行委员会,那么又有谁能从唯一董事那里收回对APNIC的控制权呢。

APNIC的成员此前曾就其治理不善向APNIC提出过担忧,并要求公布信托契约。25年后,APNIC终于在2023年2月在APNIC网站公开了这份信托契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即使有信托契约,APNIC的人员结构意味着修改章程的权力仍然掌握在APNIC唯一董事手中。

Felter博士指出,只要APNIC的唯一董事点头,就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更改APNIC章程,随意处置或转让APNIC资产,改变盈利模式,解散APNIC;

将APNIC变更为“盈利”型公司,以股东的利益为目标,随意发行和出售股份,转移资金,将APNIC办公室搬迁到世界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

更改公司章程、结构、财务模式、甚至卖掉公司。

对APNIC章程或执行委员会成员结构变更,或任何其他更改,均完全在APNIC 唯一董事的控制下;

Felter博士说“在我看来,APNIC的信托文件并没有做到它所声称的那样。它写得很差劲很容易被滥用,也没有为APNIC这样一个具有全球重要性的组织提供必要的保护。现在是时候将APNIC调整为非营利结构,给予会员真正权利和适当的控制。APNIC律师自己本应该关注这一结构,但是为什么长期以来他们选择了隐瞒”。

Felter博士受LARUS有限公司(LARUS)委托,发起对APNIC的调查。LARUS首席执行官Lu Heng(卢恒)收到了一名举报者要求对APNIC进行调查,并提供了相关信息。

Lu Heng(卢恒)表示“多年来,业界对APNIC的治理一直存在疑问。APNIC现在需要和社区成员一起重整APNIC结构,将控制权交还给成员。这就是为什么我建议将APNIC搬迁至新加坡,并进行架构调整,最好参考ARIN的管理架构。而且我已经公开表达了这份担忧,并为了成员的利益委托律师开展调查。现在,APNIC成员也应该介入,要求澳大利亚法院和当局即刻与APNIC一起审查存在的问题。”

Lu Heng(卢恒)不仅是LARUS首席执行官,也曾是APNIC执行委员会的候选人,他补充道:

“解决APNIC治理问题是我参加选举的原因。执行委员会成员需要知道,他们并没有他们所认为的执行权利,他们的力量是弱小的。我曾经向APNIC提出过解决方案,但是他们并没有采纳。

如果我有幸当选为执行委员会成员,我将不得不签署APNIC限制性保密协议,并保持沉默。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重视这个问题,他们必须肩负起责任,向总干事问责。那些因为我的披露而对我造成攻击的人,需要自我反省。”

当务之急是,督促APNIC执行委员会现任成员以及新当选的成员探讨APNIC的经营是否违反澳大利亚联邦或昆士兰法律。

律师的建议是,澳大利亚法院应根据昆士兰州法律和澳大利亚联邦法律裁定APNIC结构是否合法;如果 “一人”结构的企业是合法的,那么意味“一个人”可以合法控制整个亚太地区的RIR;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问题需要与澳大利亚法院沟通解决。

APNIC执行委员会成员目前受到限制性保密协议(NDA)的约束,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公开发言。从成员利益出发,APNIC的唯一董事或高管应取消这种限制。

Felter博士对个个RIR均进行了法律审查:

ARIN:负责加拿大、许多加勒比和北大西洋岛屿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地区

RIPE NCC:负责欧洲、中东、中亚地区

LACNIC:负责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部分地区

AFRINIC:负责非洲、印度洋部分地区

APNIC:负责亚洲部分地区和大洋洲部分地区


关于LARUS

LARUS Limited总部位于香港,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的IP地址解决方案,包括IP地址管理、IP地址租赁、RIR会员申请和管理。

附件 1 Company_extract_APNIC_PTY_LTD-CN.pdf

附件 2 关于APNIC公司在区域性互联网注册机构方面予以管理的法律观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