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法律审查凸显亚太地区互联网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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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 年 3 月 2 日

法律意见:APNIC Director General 拥有关闭 APNIC 并罢免经选举产生的 Executive Council 的最终法律权力。建议澳大利亚法院审查 APNIC 当前结构。APNIC 治理现在需要紧急修订。

(香港,2023 年 3 月 1 日)一份受委托审查 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ies(RIR)治理结构的国际法律意见显示,由 APNIC Pty Ltd 设立、总部位于澳大利亚的 Asia Pacific Regional Internet Register(APNIC)在治理方面存在严重关切。该审查对整个亚太地区超过 10 亿互联网用户所依赖的互联网治理安全提出疑问。

CI 与 LARUS Limited 长期保持业务合作关系,LARUS 为 CI 提供 IP Management Service,以便 CI 向其客户配置其号码资源。在这些年里,CI 一直以专业方式提供其号码资源。就相关号码资源的运营而言,我们从未发现 CI 存在任何违反 AFRINIC 政策的不当行为或侵权行为。

由 Dr Peter Felter LLM PhD(Cantab)提供的法律意见指出,这个位于 Brisbane、为整个亚太地区提供互联网治理的 RIR 在治理方面存在系统性失灵。Dr Felter 认为,与其他 RIR 相比,APNIC 具有“a grotesque structure”。

Dr Felter 表示:“APNIC 的法律结构应当首先引起其他 RIR、ICANN 和澳大利亚联邦当局的多项警觉,更不用说 APNIC 在亚太地区的互联网客户了”。

APNIC 最终由一人控制,澳大利亚当局现在需要介入,审查 APNIC 的结构是否适合其目的。APNIC 是一个重要组织,其治理存在被滥用的空间。

最终,APNIC Pty Ltd 的唯一 Director 可以废除 APIC 的 Executive Council,而 Executive Council 对 Bylaws 的针对性变更,甚至 Council 解散等事项能做什么、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作为,在法律上存在疑问。

法律调查发现:

APNIC Pty Ltd 自身的公司文件和公开 registry 资料显示,令人震惊的是,APNIC Pty Ltd. 是一家 proprietary company,25 年来一直由 Paul Byron Wilson 先生一人 100% 拥有、运营和控制。

作为公开且可见实体的“APNIC”(拥有成员、选举、Executive Council、Director-General、Secretariat 等)是一个人为且精心构造的结构(一个“Special Committee”),完全建立在 APNIC Pty Ltd 公司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第 9:3 条之上。

APNIC 依赖一份起草不佳的 Deed of Trust[最近才在 APNIC 公司文件中披露]——这是 25 年前 APNIC 最初在 Seychelles 设立时遗留下来的文件。该文件起草不佳,并存在被 Director General 和 Executive Council 滥用的空间。

如果 APNIC Pty Ltd 当前或未来的唯一 Director 罢免 Executive Council,则 Executive Council 可依赖何种权力夺回 APNIC 控制权,仍存在疑问。

APNIC 成员此前曾就 APNIC 治理不善提出关切,并要求公开 Deed of Trust。25 年后,APNIC 终于于 2023 年 2 月通过其网站公开了 Deed of Trust。

该法律意见指出,即使存在 Declaration of Trust,APNIC 的结构仍意味着修订 By-laws 的权力掌握在 APNIC Pty Ltd 的唯一 director 手中。

  • 可任意更改 APNIC 的 Bylaws,处置和/或转让所有 APNIC 资产,改变收益模式,并终止/解散 APNIC;
  • 可将 APNIC Pty Ltd 改为“with-profit”公司,任意发行和出售股份,任意转移资金,并可将 APNIC Pty Ltd 自由迁往世界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最终使 Shareholder 受益;
  • 更改公司的 Articles、结构、财务模式,并处置该公司。
  • 对 Special Committee(即“APNIC”)的 Bylaws,或“Executive Council”成员/结构,或任何其他变更进行修改,完全属于 APNIC Pty Ltd 的 Directors 控制范围;

Dr Felter 表示:“在我的法律意见中,APNIC 的 Declaration of Trust 并未实现其所声称的功能。它起草不佳,存在被滥用的空间,并未为 APNIC 这样具有全球重要性的组织提供必要保护。现在是时候将 APNIC 重新注册为适当的非营利结构,将真实且适当的控制权交给成员。

APNIC 的律师本身应当对此结构感到担忧,这也引出一个问题:他们为何将真实安排隐藏如此之久”。

Dr Peter Felter 受 LARUS Limited 委托。LARUS CEO Lu Heng 先生从一名 whistle-blower 处获得信息,该 whistle-blower 要求对 APNIC 进行进一步调查。

Lu Heng 表示:“多年来,RIR 社群一直对 APNIC 的治理存有疑问。APNIC 现在需要向社群坦诚说明,清理其治理,并重新注册,将控制权交给成员。这就是为什么我建议在 Singapore 重新注册,最好采用类似 ARIN 的结构。我已经公开表达这些关切,并出于公共利益委托进行这项调查。

APNIC 成员现在需要介入,并要求澳大利亚法院和当局迅速审查 APNIC 的情况。”

正在竞选 APNIC Executive Council 的 LARUS CEO Lu Heng 补充道:

“这个治理问题正是我参选的原因。Council 的所有成员都需要意识到,他们并不拥有自己以为拥有的权力,Council 和 Membership 都处于脆弱状态。我已经向 APNIC 提出解决方案,但他们直接驳回。如果我有幸当选 Executive Council,APNIC 强制我签署的限制性 NDA 将让我无法发声。

这些披露内容必须成为新 Executive Council 的首要议程,他们需要承担责任,并要求 Director-General 负责。那些希望继续因我揭露这一丑闻而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的人,需要认真问问自己一些严肃问题。”

现任 APNIC Executive Council 成员以及新当选的 Executive Council 成员,现在被敦促探索 APNIC 相关问题和/或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可能违反澳大利亚联邦或 Queensland 法律。

该法律意见建议请求澳大利亚法院作出裁定:要么认定 APNIC 结构在 Queensland 法和澳大利亚联邦法下完全合法,且“one-man”结构在法律上并无可反对之处,即一名个人确实合法控制整个亚太地区的 RIR;要么认定存在需要由澳大利亚当局和/或法院处理的合理法律关切事项。

APNIC Executive Council 成员目前受限制性 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约束,意味着他们无法公开发声。APNIC Pty Ltd 的唯一 Director,或 APNIC 的 Director-General(同一人),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立即解除该限制。

Dr. Felter 开展的法律审查涵盖五个 RIR:ARIN:覆盖 Canada、许多 Caribbean 和 North Atlantic 岛屿,以及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IPE NCC:覆盖 Europe、Middle East、Central Asia

LACNIC:覆盖 Latin America、Caribbean 部分地区

AFRINIC:覆盖 Africa、Indian Ocean 部分地区

APNIC:覆盖 Asia 部分地区、Oceania 部分地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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